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30 浏览次数:3103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根据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本市2003年市政府令第6号经修改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三、对必须实行监理且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备案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收费基价、工程项目专业类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内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根据当前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为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将以上工作内容总体委托。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的委托双方、监督等有关各方(即委托人、监理企业、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结构、评标委员会等)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或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逃避执行规定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监理单位中止监理业务。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意见自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