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2 浏览次数:994

沪建建管(2005)第15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市场和提升检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检测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改变现有检测委托方式,从原来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任务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且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不得“同体检测”,即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仅作为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

三、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若无法就复检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或对复检结果有异议,可由各方共同向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申请协调。

四、加强检测行业信息化管理,所有检测机构应加入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局域网以及通过互联网与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连接的管理工作,确保网络正常连接,准确、及时地上传检测信息。对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全面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工作,做好检测软件的研发、服务和推行工作。

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格式,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和工程项目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六、加强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检测机构从事检测管理、检测操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管理、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

七、建立工程、建材检测合同登记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检测机构应将委托合同信息、检测结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输到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信息要在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质监站报告。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将信息汇总、整理传入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确保管理部门加强对检测活动的过程监控。检测合同未经登记或检测结果未上报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

八、建立检测机构诚信手册管理制度。记录检测机构的良好或不良行为,作为机构资质就位、业务增项和行业评估、评比的重要依据,传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手册记载内容和不良检测机构名单,并为委托方选择检测机构提供信息查询。

九、在工程建设中将全面推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由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单位委托机制,检测费用由风险管理单位统收统付,从投资预算中单列,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列入报价中,保证检测费用独立到位。推行检测机构参与抽样和取样制度,逐步将检测机构仅对来样负责转变为对工程现场质量负责,与见证取样相关各方共同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引入保险机制,推动检测机构参加职业责任险以分担检测机构存在的对检测结果判别错误的风险,并承担应有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对检测机构能力和行为评估的结果,设置浮动费率,激励检测单位提高业务水平,减少责任事故。

十、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定、完善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建设工程检测规范》(暂名)的地方标准。积极倡导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遵守“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的原则从事检测活动。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以及检测行为的日常监管,并会同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切实落实上述意见,从而规范和健全本市检测行业各项管理制度,为工程安全和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和保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